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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抢劫罪,陈群律师辩护后,获得无罪

发布时间:2009-12-12  点击:3901

 

               刑事案件: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拘后,经陈群律师辩护后,被无罪释放

 

案情背景经过:

       犯罪嫌疑人张某系江西上饶玉山人,因涉嫌抢劫罪(多次抢劫)被宁波市某公安局在网上通缉。在2009年10月中旬,张某在比邻江西玉山的浙江江山某镇办事时,因为使用身份证,而被当地派出所抓获。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某公安局从江山解押到宁波某看守所,并于2009年10月20日以涉嫌抢劫罪对张某刑事拘留。

委托律师过程:

       张某被刑事拘留后,其亲属通过网络找到本网站,并联系陈群律师,简单的电话沟通后,犯罪嫌疑人亲属从江西立即来到宁波与陈群律师洽谈并签定委托合同,交纳律师费。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陈群律师着手办理本案,并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根据法律的规定,陈群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在会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坚持认为自己是冤枉的 ,并展示自身伤痕,称自己被殴打。

        陈群律师在会见后,根据了解和看到的事实,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该案中存在的问题(鉴于一些原因,存在问题不叙述),可能造成冤案,并提请有关部门保护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经过陈群律师对张某涉嫌的抢劫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的积极反映和控告,宁波市某检察院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进行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是在2009年11月底释放了犯罪嫌疑人。本案被圆满解决,陈群律师充分的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办案小结:

       在本案件中,尽管委托人家里经济比较困难,支付了较少的律师费,之前也和陈群律师不认识,他们只是通过网络找到陈群律师。但是,陈群律师只要接受委托,不管委托人是谁,都把委托人的事情当成自己最亲的人的事情办。在本案件中,陈群律师尽心尽责,不畏艰难,敢于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机关叫阵,最终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宁波刑事律师   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