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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经陈律师辩护获得轻判1年,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0-01-15  点击:4960

                  刑事案件:陈某容留介绍卖淫案应判5年以上,经陈群律师辩护被判一年


委托人:陈某某

犯罪嫌疑人:陈某  贵州某地人  涉嫌罪名  容留卖淫罪  情节严重

委托时间:2009年11月2日

受托人;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 陈群律师

   2009年10月底,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妹妹 陈某某通过网络找到陈群律师的网站经过简单的交谈后,决定委托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担任其姐姐陈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的律师。

   2009年11月2日办理完委托手续后并交纳有关律师费后,陈群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陈某。

案情(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

   2009年5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位于宁波某区街道某村出租房内容留小姐某某,某某等人卖淫,容留次数达100余次。其让小姐以每次100元的价格与陌生嫖客发生性交易并与卖淫女三七分成收取嫖客嫖资,从中每次获取每次30元的好处。据此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的规定,情节严重。

   根据以上事实如果事实成立的话,被告人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辩护律师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从事实上发现真正被查处容留卖淫的只有2次,而证据材料中也没有被告人100多次的供认材料。据此辩护人提出认定1容留卖淫100多次的事实没有依据,也无其他证据来印证。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司法原则,本案中,应以容留卖淫2次来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意见得到检查机关的采纳,再检察院向法院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容留卖淫罪的次数为2次而不是100多次 。

    据此法院审理后,居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愿意认罪伏法,被告人陈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

本案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实践中,情节严重是指容留卖淫三次以上就为情节严重。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如果按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容留卖淫100多次的话,判刑的话被告人至少获刑在5年以上,有可能会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正是由于律师的充分辩护,本着疑罪从无的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辩护原则。使的被告人获得其应获得处罚。

   

    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最后判1年,中间的差别,每个人都能感觉的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