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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陈律师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0-07-27  点击:3589

            持刀抢劫超市并殴打被害人致轻伤,

 被告人经陈群律师辩护后,被减轻量刑判二年十个月

 

案情:

        2010年5月的某日晚上11点三被告人刘某(17岁)汤某(15岁)程某(15岁)在宁波市某区管辖的某镇上经事先商量携带刀具以假装购买物品为由进入某一超市后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遭遇被害人反抗,三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用刀威胁被害人不要出声,经过几分钟的抢劫三被告人共抢劫得到人民币1000多元。受害人报案后,第2天凌晨立即被巡逻的民警在公路上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被殴打致轻伤。

 

委托过程:

       案发后,因被告人父母均不在宁波而是在外地,通过网络找到陈群律师网站,经通过其在宁波的亲戚来到律师事务所洽谈了解后,被告人家属也比较了几个律师后,认为陈律师比较用心、认真负责,被告人刘某家属决定委托陈群律师办理。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并交纳有关律师费后,律师开始为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开展工作。

 

辩护过程:

        陈群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被告人和阅读整个案卷材料,发现尽管被告人都是未成年人有按法律规定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但是被告人做案的手段比较残忍,并且抢劫过程中致受害人轻伤,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就是故意伤害罪(轻伤)整个罪就可以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被告人都是持刀抢劫,一旦没有控制好就有可能致人死亡等更严重后果。

        而同样的犯罪情节如果是成年人做案的话,量刑一般都是在6-8年之间量刑。如果是未成年人的话,也只能是从轻量刑(即5-6年之间量刑)而不能减轻量刑(即3年以下)。

       为此,2010年7月在庭审过程中,经陈群律师辩护(辩护过程和辩护技巧等省略),法院采纳了陈群律师要求对被告人减轻量刑的辩护意见。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判2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庭后释疑:

        宣判休庭后,主审法官谈了为什么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在法定刑规定的期限范围下减轻量刑,因为开庭前主审法官和合议庭都认为本案只能在法定刑范围内(3年-10年)从轻量刑而不能减轻量刑,正是由于律师的努力辩护和家属的积极配合感动了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使得被告获得减轻量刑即在三年以下量刑。也就是说通过陈群律师的辩护被告人至少少判了3年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