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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获得轻判

发布时间:2010-08-28  点击:3380
           犯拘禁罪,经陈律师辩护被告人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
   
案情背景:
       被告人杜某因受害人向其借款几万元,2010年6月某日 被告人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带至乡下水库偏僻处,非法限制被害人人生自由,逼要债权。期间对被害人多次殴打,导致被害人受伤出血。后因被害人报案而案发被宁波市某区公安分局派出所警察抓住。此时,被害人被非法拘禁已经达10多小时。
办案过程:
       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找到陈群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并交纳有关律师费后,律师及时会见了被告人,了解到整个案子情况。并告知被告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并告知被告人面对审讯和审判应注意的问题,让被告人充分了解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些知识和技能的告知,对被告人将来应对审判有十分重要的帮助,也是将来如要获得轻判的关键因素之一(这也是为什么越早请律师越有利于被告人的根本原因)
        在会见被告人过程中,陈律师了解到被告人有被刑讯逼供,警方有获取非法口供的事宜,会见完毕后,征的被告人家属的同意,代为为被告人申诉控告刑讯逼供的行为,使得因刑讯逼供的口供不能将来定案的证据。
 辩护过程:
       法院审理过程中,根据犯罪事实过程和被告人在案情中所起的作用等,结合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可能。陈群律师为其作了罪轻的辩护。该辩护意见获的审判的法院的主审法官的全部采纳,2010年8月27日杜某被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6个月。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办案小结:
       被告人家属是通过网络找到陈群律师,此前相互也不认识,但陈群律师尽心尽责的辩护,使得被告人杜某获得如此轻判,被告人和家属在法院宣判后对陈群律师表示了真诚的感谢。
   
      本案件中,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在被告人杜某伙同他人(三人)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  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规定,被告人杜某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要从重判处。因此一般情况下,杜某应判处2年以上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被告人杜某经陈群律师辩护后,只判处6个月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起点就是6个月),被告人杜某不仅没有从重判刑,而是被判判了最最轻的起点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