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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辩护的强迫卖淫罪成功,被告少判10年

发布时间:2010-12-27  点击:3026

                  宁波刑事律师陈群为被告辩护获得成功:被告被少判10年

 

     2010年11月初,宁波北仑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而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主要体现是检察院指控该案中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徐某以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判处15年有期徒刑,以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判处7年有期徒刑,对二罪实行数罪并罚判处17年有期徒刑。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亲属希望委托一名水平高的宁波刑事律师。其家属几经寻找,找到陈群律师委托为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在仔细研究案情后,作为一名宁波刑事律师,辩护人陈群律师以检察院提供的客观证据为基础,在法庭上为被告人涉嫌的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做了如下辩护: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强迫卖淫罪的证据不充分;此外,检察院出示的证据自我矛盾,不能证明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被告人应该不构成强迫卖淫罪也不构成情节严重,不应追究被告人徐某的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刑事责任。

    该辩护意见提出后,法庭对宁波刑事律师陈群的辩护意见给予充分的重视,并三次开庭审理本案。2010年12月21日宁波某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构成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证据不充分,该罪名不成立。最后,该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7年。

    这个公正的判决让被告人少判一罪,这让被告人徐某少做10年牢房。宁波刑事律师陈群的有力的辩护,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洗刷了她的不白冤情。

 

    该案的辩护成功,家属十分感激宁波刑事律师陈群律师尽心尽责的辩护。

 

 

刑法第358条规定: 

   强迫他人卖淫的,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多次强迫他人卖淫(三次以上),或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刑法第359条规定:

   容留他人卖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容留三次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人犯数罪的,要数罪并罚。

 

                           宁波刑事律师  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