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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辩陈律师辩护,改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1-11-04  点击:4437

 




案情:


   被告人李某 系宁波北仑小港某一奔腾谁会的服务员,2010年起该水会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李某从2010年9月到案发的2011年5月底,该水会先后被查实组织卖淫4790次。

   2011年8月公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将被告人李某等三被告移送宁波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委托过程:

   被告人系外地人,在宁波只有一姑姑,案件到检察院后,被告人李某的姑姑通过网路找到陈群律师的网站联系到陈群律师(之前委托人与陈群律师都不认识),委托人认为其侄子被定位组织卖淫罪是冤枉的,希望通过聘请宁波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之一的陈群律师为其辩护,不要被冤枉。

检察院审查起诉办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陈群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李某,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仔细阅读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陈群律师认为被告人李某不应定性为组织卖淫罪而只应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陈群律师积极的将该辩护意见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反应。最后该辩护意见得到检察院的采纳,最后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起诉到北仑区人民法院。

法庭辩护过程:

   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后,检察院虽将被告人罪名改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但以协助组织卖淫近5000次为由,定性为情节严重。如果情节严重成立被告人李某将要被判处5-10年的有期徒刑,检察官在法庭上对被告人量刑向法庭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7年。

   在法庭辩护过程中,陈群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为本案中的一个服务员,每个月领取的固定工资,没有提成,单纯根据卖淫次数来认定被告人情节严重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该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信。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为情节严重的不成立。

   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

   根据现有法律如果被告人定性为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的话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被告人被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而且情节严重的话,应判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正是由于宁波刑事律师陈群律师的极力辩护,使得被告人李某得到合理的判决。被告人李某为此少判了7年。被告人和被告人的家属为此对陈群律师努力辩护工作表达了十分的感谢。




不同的律师办案,能力和水平的差别最终也会对判决的结果产生差别。

任何与本案有相同或相似的情节同本案任没有可比性,以上辩护和判决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