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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早找律师比花钱找人管用

发布时间:2016-08-03  点击:1556

 

对于刑事案件,人一旦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为使犯罪嫌疑人免除牢狱之灾,著名的宁波刑事律师陈群经常碰到很多犯罪嫌疑人家属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积极寻求律师帮助,而是热衷于托熟人,找关系,希望用钱可以摆平,最后人才二空。

 

      为此,犯罪嫌疑人家属转而向律师投医问药,但这是为时已晚:该案往往已经烂尾了: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家属由于前期“请吃送礼”,银行里面的存款大多已经见底了,房子也已经变卖了,给不起律师费了;一方面由于律师介入过迟,延误了案情,错过了处理案件的最佳时机,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严重恶化。

     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来说,宁波刑事律师陈群认为:破财或许还是次要,耽误了案情,错失案件处理时机才是其最痛心疾首,最不愿意看到的。

      其实,律师就像医生一样,委托律师就像看医生一样:

     对于看医生,有句俗话叫病向浅中医,大概意思是说,一个人身体上的病越早发现越好,越早去医院看医生越好,这样就有利于把病治愈于早期阶段,甚至萌芽状态,降低治疗的难度,减少患者经济负担,以及可让患者少受一些肉体上的折磨。试想一下:癌症晚期才去看医生,医生医术再高明也是回天乏术啊!托关系就能把病治好么?

      对于请律师,尤其是刑事案件,和看医生的道理一样:也是宜早不宜迟,律师介入越早,对当事人越有利。试想一下:一个刑事案件,对于已经板上钉钉的事情才委托律师介入,这时候律师再技艺高超,神通广大,也无力回天了。律师也恐怕也只有对当事人进行人道主义关怀的份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侯,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那么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有什么作用呢?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等。

          宁波刑事律师    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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