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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碍公务罪辩护后不逮捕
发布时间:2016-08-09 点击:632
被告人张某涉嫌妨碍公务罪,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
被告人张某因购买电饭煲,发现有质量问题,同商家理论时发生纠纷,商家和被告人均报警处理,警察来后,因被告人张某情绪激动,与警察发生冲突导致一民警受轻微伤。公安机关在6月份时以妨碍公务罪对其刑事拘留。
被告人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宁波刑事律师 陈群 并会见了被告人,辩护律师陈群认为被告人有精神病历史,不能排除被告人案发时对属于精神病并发时。
为此,被告人张某的 宁波辩护律师 陈群 向办案的宁波市公安局XX分局提出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经过半个多月的鉴定,被告人确实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办案机关坚持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陈群律师xx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处不逮捕被告人张某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检察院采纳了 宁波刑事辩护律师 陈群的意见,依法不逮捕。
2016年8月9日,被告人张某被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宁波刑事律师 陈群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