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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贩卖毒品认定为从犯
发布时间:2012-04-11 点击:2867
卖毒品罪经辩护为从犯,法院对被告人减轻量刑少坐2年半牢房
案情:
被告人康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三次,每次0.5克,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贩卖毒品三次或三次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被刑拘后,曾经找到过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委托律师,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被告人家属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又找到陈群律师要求委托陈群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被告人接受委托后,审阅了案卷,检察院将被告人康某及李某以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而且系共同犯罪,作用大小一样。起诉到镇海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通过仔细阅读整个案卷,并多次会见被告人后,认为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应为从犯,故在法庭开庭审理时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其减轻量刑。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的认定被告人康某在该起案件中为从犯并对其减轻量刑的辩护意见。
2012年1月12日,镇海区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李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康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系从犯依法减轻量刑,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辩护效果:经陈群律师辩护,被告人康某少被判了2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