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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当何时退赃或退赔?
所谓退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及其委托人依据法律法规主动或被动性的将非法获得的财物直接退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所谓退赔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其非法处置或者毁损而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而采取折价方式直接赔偿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退赃、退赔”对被告人的法律适用和最终的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力,那么我们有必要研究如何认定此种情形的成立,及与相关情节在量刑上的区分适用。
因此“退赃、退赔”应当限制在被追诉人主动清退或委托他人代为退两种情形内,即必须与罪犯的主观意志相结合,又须有相应的退赃事实。这样的退赃才具有刑事法律上的意义,才有量刑上予以从宽的理由。
退赃对量刑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通过退赃、退赔以减少犯罪造成的财物损失而减轻社会危害性;二是退赃、退赔能反映罪犯的悔罪态度;三是退赃退赔可以挽回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四是并非所有类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损失都可用退赃来减轻或弥补;五是要注意将退赃与其他量刑情节结合起来予以综合考虑。
五退赃、退赔在不同阶段对被追诉人的影响有无不同?
关于退赃、退赔的时机与退赃的多少、主动还是被动等一直以来是被追诉人及其家属,包括很多辩护人所困惑的问题,到底如何操作对当事人利益更能最大化是我们接下来需要讨论的问题。由于是否退赃、退赃多少及何时退赃,涉及到被害人利益的修补和情感的抚慰,而且还直接影响对罪犯悔罪程度的评价及量刑适用,所以必须以退赃阶段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甚至考虑办案人员性格和其他多方面因素的限定。
(一)侦查阶段的退赃退赔
当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时,如果该案件事实轻微,且有一些刑法上的从轻量刑情况,可通过积极主动的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及时谅解,从而争取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撤销案件的最佳效果。如撤销案件有难度是否可以考虑将此作为获得被害人谅解,进而实现取保候审的效果,推动并成为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实现非羁押状态的考量因素。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退赃退赔
当被追诉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案件已经侦查终结,案件事实与证据基本确定,有罪形态基本形成,此时退赃、退赔在可以获得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的确认,但最终量刑的幅度还是要经人民法院审判庭来确认的。故打出此招如不能换得变更强制措施,或结合其它证据免于起诉等情形的,效果将丧失很多。
(三)审判阶段的退赃
首先,法院审判阶段是被告人退赃、退赔的通常阶段,此时退赃、退赔可以获得法庭的直接认可,并在量刑中直接使用,。特别是涉及到上交国库的退赃,对审判机关会更有冲击力。其次,经过长期的诉讼期间的经过,各方都已很疲劳,特别是受害人最初的“以暴制暴、同态复仇”心态逐步谈化,并趋于理性,同时各方对案件事实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责任的承担都基本心中有数。因此,这时双方当事人更能趋于理性的谈判,更有利于化解民事赔偿上的矛盾与认识,甚至有些不可谅解的矛盾,此时都有达成民事和解的空间。
综上所述,我们在决定何时及如何退赃、退赔时,务必考虑更全面和周全一点,结合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情况、被害人及家属情况、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情况、当地各种土政策等等,时时刻刻以现有法律法规作为判断标尺来综合衡量,最终实现被追诉人最大法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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