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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故意杀人罪被判三缓四
发布时间:2013-03-13 点击:2633
刑事案件:董某故意杀人罪经宁波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辩护判三缓四
案情经过:
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董某因其前期早产生下一双胞胎男婴,婴儿被送往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治疗。2011年1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董某因无力菜单该对双胞胎婴儿的巨大医疗费,故将2个男婴儿从医院抱出丢弃在本市某区某一垃圾桶内,当日5时,被丢弃的婴儿被人发现,其中一名男婴儿已经死亡,另外一名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1月7日死亡。
宁波市某区人民币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故意杀人罪。
案件公诉到法院后,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董某的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某出于生活困难,无力抚养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遗弃致死,属于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认罪悔罪,宣告环形不致在危害社会,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2013年3月8日,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董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董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环形5年。
审理法院的合议庭法官完全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