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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经辩护为情节较轻-被轻判
绑架罪经陈群律师辩护为情节较轻,
被轻判为8年徒刑,被告人为此少坐2年以上牢
案情经过:
宁波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2日7点40分许,被告人刘某经事先预谋,在本事某中心小学门口冒充医生,故意碰撞被害人王某(该小学一年级学生),并将手中装有酒精的玻璃瓶掉在地上,后谎称玻璃瓶内为有毒物质,可能对被害人王某身体造成损害,需要到医院检查,将王某骗至宁波市某医院,并在途中向王某套取其父亲王某的电姓名和电话。后被告人刘某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以威胁王某人身安全相威胁,向王某的父亲索要人民币10万元,王某向刘某提供的银行账号中汇款6万后,刘某告知被害人王某的下落,当日中午11点30份许,王某在宁波某 医院被找到。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39条,犯罪事实清楚正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陈群提出被告人未对被害人王某使用暴力,并主动释放被害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属于情节较轻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认定为绑架罪但情节较轻的规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刘某从轻量刑的律师辩护意见,均给予采纳。
2011年8月11日,海曙区人民法院最后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万。
本案的辩护成功之处:
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犯绑架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关司法解释对何为情节较轻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但综合更多的全国各地的其它法院的判决只要勒索到钱财的都一般不认定为情节较轻。
本案件中,被告人因勒索到6万元财产,依法不符合情节较轻的情况。
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情的情况,陈群律师在家属的积极配合下,被告人刘某获得了被害人的真诚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并就被告人是否属于绑架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况,与法院积极沟通。最终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避免了被告人在10年以上的档次上量刑。最后被告人在5-10年的范围内量刑,被告人为此至少被少判2年以上徒刑。
特别提醒:
不同的案子、不同情况以及办案律师的水平、律师各方面的能力均会对案子办案的结果产生影响,以上只是个案,不具有同比性。如需委托请电话联系18805745566。
宁波律师事务所 陈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