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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辩护职务侵占罪改为挪用资金罪少判6年
刑事案件:职务侵占公司900多万,经辩护改为挪用资金,被告至少被少判6年徒刑。
委 托 人:张某
委托时间:2008年9月19日
委托事由:为被告涉嫌职务侵占罪900多万元被刑事拘留,需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判决时间:2009年3月23日
办理结果:被告以挪用资金罪900多万定罪,并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成功之处: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可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到15年,同时还要被判处罚金。根据现行司法规定,侵占数额在10万以上就构成数额巨大,应判处5年以上。而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的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10年),不需要判处罚金。
本案件中,如果被告以职务侵占罪定罪的话,涉及钱款数额在900多万元人民币,以这个数额判刑至少在14年半或15年,而如以挪用资金定罪的话无论数额多大,最高刑也就10年有期徒刑。这就是2者的区别,也是律师辩护的重点所在。
最后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司法机关的采信:被告以挪用资金罪900多万定罪,并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有效的维护了被告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案 情:
2008年9月初,犯罪嫌疑人张某挪用公司钱财购买股票, 被套牢无法解套的情况下,向公司说明情况随后自首。宁波某公安机关随后以职务侵占罪将其刑事拘留。
自首后,犯罪嫌疑人委托其亲属张某来到我所找到陈群律师,需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接受委托后,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并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案情:
犯罪嫌疑人在宁波某公司担任经理,可以全权负责处理公司买进卖出产品的业务。在担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所销售的钱款进入自己的个人账号,并用来购买股票。多次累计达900多万元,当公司查问货物的时候,被告人以伪造仓库的章告诉公司货物没有销售以达到其犯罪目的。犯罪嫌疑人想通过拿公司的钱款炒股后,盈利后,将本金归还公司。在一年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 股票越套越深,到了2008年9月初,深知无法解套,在公司知道其犯罪行为前,无法将资金及时归还,犯罪的事情最终也无法瞒住公司。于是向单位说明情况,并投案。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是挪用资金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律师辩护工作:
在了解案情后,辩护律师积极向侦查机关反映律师的法律意见: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是挪用资金罪而非职务侵占罪。但这一意见一直没有被采纳。
一个月后,犯罪嫌疑人被以职务侵占罪被逮捕。
辩护律师一直积极为此提出律师意见。
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向主办的检察官继续提出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是挪用资金罪而非职务侵占罪,并附上相关的书面论述意见。
这一意见,最后得到检察院的采纳,在向法院提起的起诉书上以挪用资金罪指控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
在法院审理阶段,因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提出依法从轻的量刑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最后:宁波某法院以挪用资金罪(900多万)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
宁波律师事务所 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