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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改为信用卡诈骗罪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6-10-13  点击:794

                刑事案件:盗窃罪经陈群律师辩护改为信用卡诈骗罪

      2007年7月某日,犯罪嫌疑人蔡某与同案犯刘某(在逃)在慈溪某镇的一五金工厂内捡到一张农行金惠卡,并告诉其卡密码后,先后同另一个被告数次在农业银行的各网点自动取款机内取得人民币12万多元。被告人蔡某分的4万多元。案发后,慈溪市公安局以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蔡某。后,被改市检察院以盗窃罪逮捕。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蔡某找到在宁波的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委托陈群律师作为辩护人,陈群律师接受案件后,按法律规定在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蔡某,并向了解了整个案情。

      结合律师的调查了解的情况和蔡某的陈述,辩护人陈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案件移送到慈溪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辩护律师陈群向改案主办的公诉人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辩护意见。改法律辩护意见得到检察院公诉人的采纳。检察院最后以信用卡诈骗罪向慈溪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表现,最后量刑5年6个月。

 

辩护律师陈群对本案件的评述:

   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则有其他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件中,如果依据被告人盗窃的数额构成数额特别巨大,量刑起点就是十年,而如果依据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诈骗的数额为巨大,起点刑为5年。

2个罪名的量刑显然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如果辩护律师没有将罪名改过来的话,那么被告人至少要被判处10年以上的徒刑。

 

特别说明:

    2013年5月份,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这个盗窃数额,盗窃罪比信用卡诈骗罪轻。

 

 

                                                       宁波刑事律师     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