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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辩护:黑色会性质案件辩护后减少二罪

发布时间:2016-10-13  点击:765

                                       黑社会性质案件5个罪名经辩护减少到3个罪名

                       

       2006年5月-9月期间,宁波涉黑性质的组织--江西老杨、小杨等三兄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被宁波市公安局大部分抓获。

其中被告人:犯罪团伙中之一的杨某在06年10月底在外地被抓。之后其家属委托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辩护人会见后了解到有关涉嫌的罪名和案情,公安机关以涉嫌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聚众斗欧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重伤)等5个罪名向宁波市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书。案子一移送到检察院后,根据意见书的内容,辩护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意见,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聚众斗欧罪、寻衅滋事罪。该意见得到公诉机关的采纳。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部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不构成聚众斗欧罪的意见不采纳。最后,公诉机关以: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聚众斗欧罪和故意伤害罪(重伤)四个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面对堆起来高达2米多高的案件,辩护人仔细阅读案件,查找有管证据,为辩护人是否构成聚众斗欧罪,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构成聚众斗欧罪的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思路的辩护。

      在庭审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围绕涉及到被告人杨某的所有其他证人的被告人一一询问,最终在法庭辩护阶段提出:认定被告人杨某构成聚众斗欧罪的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最后得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的采纳。

      最后 ,法院以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重伤)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办案小结:

      本案件能取得辩护效果,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作用的关键在于辩护律师尽心尽责,用心办案。而不是走过场。

      本案是宁波市本世纪来最重大的案子,也是第一起涉黑社会案子。从立案侦查到最后总判决,先后经历近2年时间。涉及到的被告40多人 。

       面对堆起来有2米多高的案卷,如果辩护律师不仔细阅读案卷,理清思路,找出案卷中的对被告人关键点的地方,就很难在庭审中得出指控被告人聚众斗欧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而要得出这个意见并让主审法官采纳,必须对案卷的材料非常熟悉,同时积极引导主办法官注意并了解到案卷中的相关细节证据。

      正是由于律师的细心负责的阅卷和辩护,使的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