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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眼里,每件案子都可能是错案……

发布时间:2018-07-08  点击:974

在律师眼里,每件案子都可能是错案……

 

在一般老百姓看来,只要公安机关立案了,检察院起诉了,这个案子就是铁板钉钉、罪责难逃了,剩下的无非就是……

案例一

--律师,你看我把张三打成轻伤二级,要判多久?

--不慌,谁说的轻伤二级?

--法医鉴定书。

经过我阅卷后,发现:本案中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依据被害人张三左侧第3、6肋骨骨折以及右侧第6、7肋骨骨折,认定张三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但是,7月5日殴打之后的当天,受害人张三在主城某区人民医院的CT片,并未发现张三左侧第3、6肋骨骨折以及右侧第6、7肋骨骨折。

而在26天后的7月31日,受害人张三同样是在主城某区人民医院的CT片,显示张三左侧第3、6肋骨骨折以及右侧第6、7肋骨骨折。

同一家医院,同样的检测手段,同样的检测部位,殴打后未发现上述部位骨折,几十天后才发现上述部位骨折。显然,骨折不是需要时间才能呈现的损伤。因此,7月31日发现的骨折与被告人7月5日的殴打行为是否存在因果联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案例二

--律师,我抢夺两次,大概判多久?

--哪份文书认定你抢夺两次?

--检察院的起诉书。

经过阅卷后,我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唐某2017年7月22日、23日在主城某区抢夺手机一部、项链一条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认定。

理由如下:1、被告人张某供认不讳,但同案犯被告人唐某从未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未寻找到赃物;3、现场监控距离太远,光线太差,无法辨认行为人;4、受害人不能辨认被告人;5、现场未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综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为孤证。仅有被告人供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认定为犯罪事实。

案例三

--律师,我被警察收缴了一把土枪,会不会判刑?

--怎么收缴的?

--警察到我家里,喊我交出来,我就交出来了,警察还拍了照。

--当场封存没有?

--没有。

    我介入后,认为检材受污染,枪支鉴定无意义,因此向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民警5月14日扣押李某的土枪时进行了现场拍照和指认,但并未现场封存,同时也没有让李某在证物袋封口处签字。直到6月1日送检,期间长达19天,李某被扣押的土枪存放于某县公安局。该扣押行为存在明显瑕疵,不能确保检材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

2、李某被扣押的土枪,作为本次鉴定中的主要检材,虽然检材外观可以通过现场照片来进行比对,但该检材的内部结构是否被加装、改装、改动、破坏、替换,由于没有当场封存和签名,使得鉴定时难以核实,无法确保检材土枪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综上,由于扣押行为存在明显瑕疵,送检单位不能确保检材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因此我们认为本案鉴定的检材不充分,不宜进行鉴定。

案例四

--律师,虐待被监护人罪最低判多久?

--不慌,你先说下案情。

--(案情略)

我会见当事人后,认为不构成犯罪,因此向检察院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嫌疑人喻某创办青少年拓展培训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军事化培训、社会教育、感恩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实践等方式,矫正沉迷网络、极度叛逆、殴打父母、沉迷网贷、逃学厌学等“问题”少年,帮助其走上成长的正轨。

2、矫枉必须过正。基于学员的具体特点和培训目的,培训中心对于学员进行适度的体罚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并且在入学前的协议中也是明确约定的。培训中心的体罚行为是在学员违反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违规程度与体罚程度是相适应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可以认为,适度的体罚是培训中心教育方式的有机组成部分。

3、教育过程中的体罚不等于虐待,即便有些行为稍显过分,属于虐待,也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司法实践中,虐待犯罪中的常见的虐待行为包括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等,对受害人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还需要考量虐待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才能定罪追责。

4、本案中,培训中心对学员的体罚行为没有对学员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恰恰相反,有利于学员纠正不良习惯。清明节期间,四名学员相约外逃,其中两名坠落。这起事件属于学员个人发生的意外事件,与培训中心的正常管教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即便是由于不愿接受培训中心的管教而外逃,培训中心的管教行为也不因此被刑法所非难和否定。

 

以上略举几个本人办理过的案子,主要是想说明一个道理:法律是一套规则,通过法律来证实的法律事实与客观的事实真相是不完全一致的。

由于程序上的瑕疵、被告人的翻供、证人改变证言、司法鉴定被推翻、新证据的发现、科技水平的提高、科学理论的颠覆、证据体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改变等因素,从理论上讲,每件案子都可能是错案,要么是当下被发现,要么是在将来被纠正。

普通老百姓只能通过常识来进行法律后果的预判,这本身无可厚非。

但如果常识能代替法律,要律师何用?

如果律师仅凭常识办案,专业和不专业有何区别?

如果输入法律条文可以直接输出法律后果,那么给考生完整的公式定理,为何考上清华北大的依旧是凤毛麟角

法律条文仅仅是律师的工具,而并非全部。


专业的刑辩律师在接到一个案子时,应当判断是否可以作证据辩护、程序辩护、事实辩护、情节辩护,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这样才具备成为优秀刑辩律师的潜质…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能用好各种法律规则,让当事人见证“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