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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涉军婚姻家庭案地方当事人可选法院

发布时间:2012-09-27  点击:3941

       最高法:涉军婚姻家庭案地方当事人可选法院

对于军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确定,规定有3个新亮点。

首先将军事法院的专门管辖范围从原来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案件管辖的基础上,扩大到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

同时,明确地方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由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规定还详细列举了下列情形,包括: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等案件。

“明确特殊类型案件,允许当事人协议管辖,是规定的一大亮点。”这位负责人指出,规定明确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可向地方法院移送案件

针对规定如何协调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这位负责人解释说,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为解决管辖争议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据此,规定第五条对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相互移送管辖作出规定。

记者注意到,该条第一款规定,受理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

“与一般案件移送管辖不同的是,当受移送的地方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地方人民法院协调处理,而不是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是由于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分属两个系统,上级地方人民法院无权指定军事法院管辖。同理,地方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军事法院管辖的,参照前述规定办理。”这位负责人说。

此外,虽然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建制不同,但都分为三级。因此,规定明确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协商解决;仍然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当事人可提出管辖异议

规定还进一步健全了管辖争议解决机制,完善了管辖异议救济制度等,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自主权,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该负责人解释说,军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此外,军事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如果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